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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翠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魏善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树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翠香,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翠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淮仲裁字第0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王翠香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48420元,并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每日4.84元支付违约金。仲裁费用2400元,保全费522元由王翠香承担。根据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翠香的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196号2幢1006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翠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仲裁委员会(2011)淮仲裁字第07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郭以军执行员 董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