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余迎春与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迎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迎春,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上诉人余迎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余迎春以其已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余迎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迎春撤回���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余迎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余迎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