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570-1号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伟,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威,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胜,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