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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亮与被告康治军、刘保兰、王凤廷、杨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644-2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康某某所有的日产尼桑车一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杨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张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刘某某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被告康某某所有的日产尼桑牌小轿车一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杨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向奇审 判 员  李彦杰人民陪审员  杨贵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