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贺海霞诉马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甘肃省华池县元城镇赵洼行政村人,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4日,甘肃省华池县元城镇赵洼行政村人,农民。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两人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9月在元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7月28生下长子马钰轲,2012年4月8日生于次子马钰轩均由他一人抚养。婚后被告还好,但2011年被告沾染上毒品并因此服刑一年十个月,出狱后被告仍不思悔改,还常常对他进行殴打,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2014年7月曾经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29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马钰轲、马钰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15500元;元城街道居民点一处依法分割;归还借原告父亲借款本息57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华池县元城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结婚的事实。2、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曾经起诉的事实。被告对以上两份证据无异议。被告马某辩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是两个孩子应该由他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家庭债务由双方偿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9月在华池县元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05年7月28生下长子马钰轲,2012年4月8日生于次子马钰轩,但后来被告因染上毒品并服刑一年十个月,期间原告在家人的帮助下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于2014年3月出狱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7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29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两人各自在外地打工,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马钰轲、马钰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15500元;元城街道居民点一处依法分割;归还借原告父亲本息5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原被告及其父母在华池县元城镇西区集资居民点一处,交款130000多元,未办理房产手续。为购买该居民点房屋,被告曾向原告父亲借款60000元。又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起诉离婚,被告马某答辩也同意离婚,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且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理应每人抚养一个,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长子马钰轲由被告抚养,次子马钰轩由原告抚养。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元城西区居民点由于未办理房产手续,无法证明其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该居民点待房屋权属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其父亲57000元一事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已告知其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长子马钰轲由被告马某抚养,次子马钰轩由原告贺某某抚养,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期间原、被告均有探视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马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奇峰审 判 员 任小惠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