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诉曾某刘某强徐某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曾某,刘某强,徐某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冯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国,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曾某、刘某强、徐某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社清审 判 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戴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述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