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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诉曾某刘某强徐某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曾某,刘某强,徐某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冯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国,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曾某、刘某强、徐某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社清审 判 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戴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述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