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4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游生旺与王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生旺,王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963-1号原告游生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大溪乡。委托代理人叶佳昌、陈文贤,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平,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生旺与被告王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496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了被告王健平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5号豪峰大厦1005室房产。现原告游生旺以双方达成部分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健平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5号豪峰大厦1005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羿晶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