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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长才与许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才。被执行人许建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38号-10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已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已协助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房产过户的条款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