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军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崔军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705号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西段金诺商厦13楼。法定代表人王三筑,董事长。被告崔军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军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