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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32号被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3000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因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羁押,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