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勇与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杨开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资阳市雁江区南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13号。法定代表人龚春丽。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九曲花园沿街门市。法定代表人荣德君。被告杨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杨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原告陈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前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