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张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余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余张龙。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张龙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案款40960.30元,承担诉讼费858元、执行费514元,被执行人至2015年9月15日仍未履行上述款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张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53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