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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3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高堡工业区。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士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60号原告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关可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一同到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找寻,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故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法延期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依据(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东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548,050.9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代理审判员  谈晓峰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海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