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晓亮与张来宽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亮,张来宽,赵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0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亮,男,1984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来宽,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丽花,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杨晓亮与张来宽、赵丽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杨晓��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050号公证书及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675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来宽、赵丽花按照执行证书给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来宽、赵丽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来宽、赵丽花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来宽、赵丽花所购买的北京昊坤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22号地-1、2地块13﹟住宅楼2层2单元201号房屋、1层2单元101号房屋、2层2单元202号房屋(预售合同号分别为:Y1337670、Y1337633、Y133767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来宽、赵丽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张来宽��赵丽花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晓亮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050号公证书及基石(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67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