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通城民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卫祥与吴祖恩、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祥,吴祖恩,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通城民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徐卫祥。被执行人吴祖恩。被执行人胡荣。徐卫祥与吴祖恩、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祖恩、胡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卫祥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祖恩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胡荣对其中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祖恩、胡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卫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祖恩、胡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卫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昌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