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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何光明与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明,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明,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光明欠款6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4670元,案件执行费9100元,但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城西公园西苑盛景花园工程中的2号楼401室、601室、801室、1403室、1503室、1603室六套房屋,申请执行人何光明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城西公园西苑盛景花园工程中的2号楼401室、601室、801室、1403室、1503室、1603室六套房屋。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从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