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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申请执行沁阳市水利局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沁阳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被执行人沁阳市水利局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申请执行沁阳市水利局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沁阳市水利局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