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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恒爱与田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爱,田贵林,阜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94号原告:刘恒爱,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田贵林,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阜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爱诉被告田贵林、阜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贵林、阜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恒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恒爱撤回对被告田贵林、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刘恒爱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