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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嫦群、张云光与郑恩福、郑胜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嫦群,张云光,郑恩福,郑胜燕,郑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审核: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拟稿:印份校对1:校对2: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郑嫦群。委托代理人陈定杯。申请执行人张云光。委托代理人戴莎莎。被执行人郑恩福。被执行人郑胜燕。被执行人郑胜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光与被执行人郑恩福、郑胜燕、郑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温瓯执民字第1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郑胜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后因异议人郑嫦群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郑嫦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郑嫦群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郑嫦群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伟克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树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