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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广东龙川。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广东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