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麻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73号原告:麻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崔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麻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祁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