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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麻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73号原告:麻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崔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麻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祁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