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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鑫与王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王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2017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王源。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澄长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执行人王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鑫借款1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王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4月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源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源有银行存款。2015年4月2日,通过江阴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源在本院辖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源在本院辖区的房产信息,均没发现有登记信息。2015年4月9日,本院分别在白天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王源,均未找到其本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通过电话、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长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邵海军执行员  王澄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