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曹兆明。被告: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长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梦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