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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王建红、戴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王建红,戴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李宝玉。被告王建红。被告戴加生。本院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戴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宝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 判 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