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王建红、戴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王建红,戴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李宝玉。被告王建红。被告戴加生。本院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戴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宝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 判 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