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曾繁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繁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070-9。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英,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春,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繁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