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晓勇与宣城市南国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勇,宣城市南国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33号原告:张晓勇。被告:宣城市南国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勇诉被告宣城市南国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晓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