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仁均与熊小毛、刘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均,熊小毛,刘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王仁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小毛。被告刘含平,系被告熊小毛之妻。原告王仁均与被告熊小毛、刘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9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文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政策、余泽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仁均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毛、刘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仁均诉称:二被告因做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3月3日出具98000元、2013年3月13日出具14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借款中不含利息,并将其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刘口村四组的房屋编号为CDJ20061734DE产权证原件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熊小毛、刘含平未偿还该借款本息,于2015年3月30日举家外逃,现下落不明,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9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仁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熊小毛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98000元,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偿还70万元,2015年9月30日偿还70万元。证据二:户籍信息一份,以证明被告熊小毛、刘含平系夫妻关系。被告熊小毛、刘含平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王仁均提交的一份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做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3月3日出具98000元、2013年3月13日出具14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借款中不含利息,并将其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刘口村四组的房屋编号为CDJ20061734DE产权证原件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熊小毛、刘含平未偿还该借款本息,于2015年3月30日举家外逃,现下落不明,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9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王仁均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熊小毛、刘含平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原告诉称借款1498000元给被告熊小毛,被告熊小毛也出据借条;被告刘含平系被告熊小毛之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景时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进行约定,故该诉讼请求,只能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小毛、刘含平偿还原告王仁均借款本金149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2元,由被告熊小毛、刘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文斗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