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松林与赵晓国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松林,申桂英,申春林,申麦林,赵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58号申请人申松林,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桂英,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春林,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麦林,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国,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000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000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