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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蔷与利辛县阚疃镇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蔷,利辛县阚疃镇第二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29号原告:孙蔷,女,200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阚疃镇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沈建宇,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蔷与被告利辛县阚疃镇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