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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被告叶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晓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被告叶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被告只上了几个班后就一直赋闲在家,后染上赌博恶习。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原告挣的钱不够被告花销,被告对于家庭也就不管不问了,双方矛盾日渐尖锐。后原告在外开货车两年,原、被告双方实际分居已达三年,这三年几乎没有来往。双方实际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离婚,但被告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成天沉迷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被告叶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她赌博不是事实,原告向被告母亲向桂芳借款48000元,原告将借款还清后被告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恋爱期间便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在新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叶某某到原告石某某家生活,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被告认为原告借了自己娘家的钱不愿意归还,原、被告于2012年8月左右分居生活。双方分居后,被告叶某某曾于2013年和2015年4月回到原告石某某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居住。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之间无共同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借条、欠条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评判标准。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在恋爱期间长达三年并在恋爱期间便同居生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已结婚五年,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然因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被告认为原告不愿意归还其娘家的借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但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