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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先明与周社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先明,周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谭先明,农民。被执行人周社华,居民。申请执行人谭先明与被执行人周社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周社华偿还谭先明信誉金3万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周社华负担本案受理费等605元。被执行人周社华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未履行义务3060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社华洪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先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谭先明与被执行人周社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