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湖南摩根海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摩根海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湖南摩根海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林禹玲。委托代理人张玲辉,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欣丰路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付殿新。原告湖南摩根海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摩根海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 满 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宜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