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364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被执行人庄某某,男。成某某诉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费1305元,由庄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庄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成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庄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未查询到庄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成某某也不能提供庄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庄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