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与彭亚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亚哮,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亚哮,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山县杏陈镇。法定代表人彭吉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亚哮因与被上诉人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亚哮以其和被上诉人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欲重新签订续包合同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亚哮以其和被上诉人东山县杏陈镇径口村经济合作社欲重新签订续包合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亚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由上诉人彭亚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