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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宝珠,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朱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聚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8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10月15日生育儿子朱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发生矛盾后谩骂原告亲属,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冬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小孩朱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朱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5年8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朱某甲,2013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缺乏交流和沟通,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以后真诚相待、互相体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