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孔令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辉,孔令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7号原告陈明辉。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辉诉被告孔令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明辉承担。审 判 员 李启庆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