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楠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易文彬,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联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涉案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广州市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由广州市具体哪个基层法院管辖,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审认定双方约定不明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