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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德胜与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胜,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马德胜,居民。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东进路商贸中心2幢801室。法定代表人周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胜与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德胜负担。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从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