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进耀与田士斌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进耀,田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79-2号申请执行人田进耀,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被执行人田士斌,男,1976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田进耀与被执行人田士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田士斌在原通道处恢复一条3.5米宽的道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田进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故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