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王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4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余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谢某、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谢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施某某为索要赌债,纠集欧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顾某某从本区运河路横泾桥附近强行带至本市闵行区欧某某的暂住处,被告人王某某、谢某伙同欧某某等人对其采用殴打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顾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顾某某伺机逃离。2014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顾某某从本区南桥镇奉浦开发区奉浦社区九华丽苑小区强行带至本市闵行区青衫路XXX弄XXX号XXX室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谢某、余某某伙同欧某某等人一起非法限制顾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写悔过书和欠条,并对顾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其背部、腿部、手臂等多处受伤。2014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谢某等人将顾某某带至本区南桥镇奉浦开发区九华丽苑时,被害人顾某某伺机逃离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施某某的规劝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谢某、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欧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谢某、余某某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谢某、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