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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伟健与深圳市高达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达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伟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达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古世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强、朱汉平,均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素君、陈家琪,均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四排七号A二楼2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新村大街七巷5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辛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