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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7号吴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生,杨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杨雁,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刚生与被执行人杨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雁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杨雁的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1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