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梅与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梅,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091号原告董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梅与被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董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