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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王某甲,市民。被告:王某乙,市民。被告:王某丙,市民。被告:王某丁,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