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辉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再审申请人陈辉因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10号行政判决和(2014)穗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9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辉申请再审称,其是广州化学试剂二厂职工,在1982年2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以车间一线工人身份从事无水、蒸馏、喷涂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可以提前退休。广州市人社局拒绝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工作性质、年限等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年限等要求。根据陈辉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陈辉从事的无水、蒸馏工种虽然属于其所属行业的特殊工种,但其工作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而陈辉从事的试制、科研、副主任科员、经营部副主任科员、推销员等工种,不属于其所属行业的特殊工种。陈辉提供的喷涂安全作业证、工艺流程图等材料,不属于其原始档案材料,且记载的入厂时间等与其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不符,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广州市人社局根据陈辉的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朱小华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