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庆荣与刘建忠、赵瑞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荣。被执行人刘建忠。被执行人赵瑞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荣与被执行人刘建忠、赵瑞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2014)宁民初字第39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