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绍美与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美,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李绍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立贺,男,汉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文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3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美与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美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刚、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