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2351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住平罗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财产分割费25元退回原告马某甲。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