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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2351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住平罗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财产分割费25元退回原告马某甲。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