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史泽南与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泽南,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40号原告:史泽南,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苗栋,男,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泽南与被告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泽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泽南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