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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史泽南与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泽南,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40号原告:史泽南,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苗栋,男,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泽南与被告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泽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泽南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