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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张云霞,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滨区创业路1号院。被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眉县常兴镇杨家村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被告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南城巷72号。本院在审理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82元,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