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张云霞,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滨区创业路1号院。被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眉县常兴镇杨家村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被告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南城巷72号。本院在审理张云霞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82元,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芳 来源: